浙杭视点||医美合规:医美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风险提示

浙杭案例/2024/02/19

2022年9月,中消协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对医疗美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今年4月,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随后,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地陆陆续续开展医美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活动。

2022年9月,中消协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对医疗美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今年4月,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发布,实现了医疗美容服务书面合同从无到有的突破,让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据可依、有据可查。随后,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地陆陆续续开展医美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活动。

在医疗美容领域,医美服务合同中常常存在较多的格式条款,医美机构应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否则这些条款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不可协商性;第二,具有长期、重复使用的特征;第三,缔约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格式条款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二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又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尽管法律本身并不排斥在合同拟定中具有一定倾向性,如限制己方责任、排斥对方权利,但不可超过合理限度。三是特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主要表现在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无效。

(二)医美机构的“说明义务”

    实践中,医美机构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具体而言:(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医美机构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案例展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涵哲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7月13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上海涵哲美容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联系“杭州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了10本消费协议书,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协议书中“协议说明”和7月13日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书“购买项目”明细均含有“特价卡不退不换”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涵哲美容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三、医美领域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风险提示

(一)单方面约定预付卡(充值卡)有效期,超期自动视为放弃权利,余额概不退还

例如:本卡充值有效期为1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1. 法律分析: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中,即使卡到期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没有权利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超过期限后“视作自动放弃”的约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该条款内容无效。

2.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二)单方约定医美手术费、医疗费等一律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例如:就医者理解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1. 法律分析: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2.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营者通过设置严苛附加条件推卸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例如:达到疗程效果后,为保证祛斑效果不易反弹,顾客需不间断使用保养液、调肤啫喱,巩固疗程效果,治疗结束后没有配合长期使用后期保养产品而  导致斑反弹的,本院概不负责;在祛斑和保养期间,顾客必须按照我院提供的《保养液使用说明书》附件内容,严格遵守,认真操作。如不按照附件内容要求操作,产生一切后果,由顾客自负。

1. 法律分析

医疗美容机构设定严苛的美容术后保养条件,实际是将治疗效果不佳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稍有不符合列明的情况,经营者即可据此免责,减轻自身责任。而且,消费者必须不间断购买并不间断使用经营者出售的产品,否则一切后果由消费者自负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减轻了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者的责任。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享有优惠,但是退款时经营者一律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原价抵扣费用。

例如: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项目均享受本中心会员优惠价格。如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按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的会员产品和疗程。

1. 法律分析

双方的合同合法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需解除合同退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因消费者主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那么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超过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原因解除合同,那么经营者应按优惠消费后剩余的金额予以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单方面规定美容院对签订的合同有唯一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的权利,失去公平性与合法性。

例如:以上条款如有异议协商解决,情节特殊的双方保留求助法律的权利。本店保留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1.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条款由美容院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公平、诚实的原则,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基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优势,应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非美容院具有唯一解释权。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六)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例如:术后原有疾患则仍会持续进展或可能诱发原有疾患,甚至加重……患者需理解,并需自行到相应专科检查治疗,费用自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水平,或不能满足患者的期望,甚至可能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风险。

1. 法律分析

因消费者隐瞒自身疾病、体质等特殊因素,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引发疾病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经营者、医师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术后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或引发疾病的,则不能免除经营者、医师责任。以上条款均约定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有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

2.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